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这种投资必须导致公司资产等方面的变化。《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另外,《公司法》第12条同时也对公司投资的限额作了规定,即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即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这是因为,一旦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将导致本公司被控股,被兼并。而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则不然,因为它有足够的实力控制其投资的公司,并以此为目的。
所谓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它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控股公司,其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控制其它公司的股份而不经营其它业务,通过股权控制来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被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其控制意图;一种是混合控股公司,它除了进行股权控制外,本身也进行直接的经营活动。
在英美等国,混合控股公司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母公司,从理论上讲,只有达到其它公司51%以上的股份,才能控股,但实际中,由于股权的分散,只要拥有其它公司1/3左右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成为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