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